免费法律咨询
    安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并购合同 交通逃逸 交通辩护 经济仲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安康律师
      • 律师信息

      • 安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仲裁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太仓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2 11:23:05来源:安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915)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太仓律师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安康律师

        文章来源:安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915/index.php?id=43655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915/index.php?id=43655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怎么办?太仓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安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安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