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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讲解附条件不起诉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26 10:06:20来源:商洛律师(https://www.00086.net/0914)

        太仓律师讲解附条件不起诉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附条件不起诉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考验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撤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也很好理解的,对于那些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来讲,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条件,但在考验期内,当事人应该定期的报告自己的活动,而且,离开自己居住的地点也会相对应的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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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商洛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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