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商洛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撰写 受理范围 交通罪名 外商投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商洛律师
      • 律师信息

      • 商洛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请问个人可以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吗?
      • 请问公司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 请问保险公司诉讼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请问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
      • 请问股东属于在职原告吗?
      • 如何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 请问欠钱被多人起诉构成诈骗吗?
      • 庭审过程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诉讼费用该如何预交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受理范围

        公益诉讼标的内容所存在的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4 10:16:40来源:商洛律师(https://www.00086.net/0914)

        一、公益诉讼标的内容所存在的主体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对于此诉讼的主体所涉及到的范围很广,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以及国家的工作人员都是可以提出来,其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受到伤害的群众,所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个人是最公平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商洛律师

        文章来源:商洛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914/index.php?id=26107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914/index.php?id=26107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诉讼标的执行要求是怎么样的?
      • 民事案件立案后证据不足要怎么处理?: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商洛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商洛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