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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方可否少分?

        发布时间:2024-09-30 15:50:11来源:延安律师(https://www.00086.net/0911)

        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方可否少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可否少分?

        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不一定会少分财产的,但过错方需要赔偿无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情形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其实,也有部分立法人士建议国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让过错方少分财产,但现在这个问题在各地人民法院处理的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参考依据。因此,过错方是否会少分财产的这个问题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让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也达到了少分财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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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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