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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翔擅用主播肖像,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1-12-14 11:33:57来源:阿里律师(https://www.00086.net/0897)

          网友:蓝翔擅用主播肖像,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律师:现在明星网红的带货能力超强,知名度越高的明星越是受企业家的喜爱,因此很多企业家会借着他们的热度来宣传,正常的明星网红代言宣传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代言费的,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减少支出会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使用其肖像,但这属于侵权行为,今天就由握法网小编为你介绍蓝翔侵犯主播肖像如何赔偿的相关内容。

          2017年11月,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着标题为《学习……哪家强?山东蓝翔……》《蓝翔技校开招……学生,看名师资料尴尬癌都犯了》的文章,文章中含有利用韩某某肖像制作而成的广告。2020年6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蓝翔学校构成侵权,蓝翔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蓝翔侵犯主播肖像如何赔偿

          2020年6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蓝翔学校构成侵权,故判令:被告蓝翔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持续72小时,并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7万元。

          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之侵权责任构成,不必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要件。只要符合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将他人之肖像,公布、陈列或者复制者,皆构成对肖像权侵害。

          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同意,擅自使用韩某某肖像作为专业招生广告,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从而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蓝翔学校利用韩某某肖像做广告的目的在于提升专业的知名度和招生数量,亦应当认定为属于营利性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因素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肖像权侵权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握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蓝翔侵犯主播肖像如何赔偿的相关内容,此次案件中蓝翔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进行广告宣传招生给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需要给受害者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赔偿金额也是根据侵权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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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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