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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卫生局怎么处理举报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2021-08-17 17:28:00来源:大理律师(https://www.00086.net/0872)

        网友:请问卫生局怎么处理举报非法行医?

        律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非法行医的界定

        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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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大理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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