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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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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处罚抢劫罪的五种类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6 11:26:33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83113com)

        一、加重处罚抢劫罪的五种类型是什么?

        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八种: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特征有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当不法分子利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的公私财物后都是会构成抢劫罪的,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抢劫行为也是属于抢劫未遂范畴,当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他人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是会对当事人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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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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