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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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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7 15:10:36来源:黔西南州聚众斗殴罪律师|黔西南州寻衅滋事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083113com)
一、持有枪支故意伤害他人定性罪名是什么?
非法持有枪支和用枪支故意伤害他人,这涉嫌两个罪来名,即: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自持有枪支罪是指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百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度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知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道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有关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标准是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而定的,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如故意伤害他人的,可以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检查机关也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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