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宜宾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拆迁赔偿 刑事常识 诉讼仲裁案例 公司顾问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宜宾律师
      • 律师信息

      • 宜宾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环卫工事故受伤,依法赔偿暖人心
      • 丈夫家暴闹离婚,诉前联调解纠纷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单身受骗怀身孕,异地联动化干戈
      • 养儿防老?六兄妹拒养老母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汇总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文件规定
      • 民事诉设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如处理?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内容能否超出诉讼请求?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能否超出请求的范围?烟台刑事律师
      • 对方转移财产,如果离婚,我能多分财产吗?烟台刑事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顾问

        请问清算组成员的职责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30 16:37:48来源:宜宾律师(https://www.00086.net/0831)

        网友:请问清算组成员的职责都有哪些?

        律师:《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破产清算费用的计算

        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

        1、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企业清算需要多长时间

        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还有清欠债权债务、安置员工、审计等等的时间,全部假设都进展顺利的话,至少也要120天吧。这个时间是没有一定的,但可确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

        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宜宾律师

        文章来源:宜宾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831/index.php?id=29863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831/index.php?id=29863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债务谁来承担?
      • 请问清算组接管公司应接管的哪些东西?: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宜宾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宜宾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