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百色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商务合同 交通诉讼 民事纠纷 诉讼管辖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百色律师
      • 律师信息

      • 百色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 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白愿履行后,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民事纠纷中,保证人是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其不主张时效抗辩,承担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 民事纠纷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从何时起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 股权可以出质吗?太仓律师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需要公开进行质证吗?太仓律师
      • 当事人能否就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管辖

        诉前保全能否保全第三人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2-04-08 10:23:53来源:百色律师(https://www.00086.net/0776)

        网友:诉前保全能否保全第三人的财产?

        律师:诉前保全是可以保全第三人财产的,因为诉前保全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所以,第三人系因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加入到诉讼中来,如果第三人的财产属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是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对当事人在仲裁前还是仲裁中是否都可以申请保全交代不清,比较模糊,且对“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是否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是否要提供足以证明“行为”或“原因”的证据均未表明;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这里的“法院”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先是在法律中作模糊的规定,又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解释,稍显繁琐,并且降低了仲裁法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综上,不管是第三人还是当事人,只要他们的财产利益已经参与到诉讼中就将成为标的,如果当事人对财产有疑惑和担忧都是可以通过申请要求法院采用相应的措施保全起来,在判决出来或者诉讼结束之前都将处于待处分的状态,他人不能随意干涉。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百色律师

        文章来源:百色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776/index.php?id=24209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776/index.php?id=24209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诉讼时效中断是由有哪些?
      •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百色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百色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