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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讲解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2 09:07:27来源:恩施律师(https://www.00086.net/0718)

        太仓律师讲解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

        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

        二、买卖合同违约怎么计算赔偿

        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现根据两个案例,点评买卖合同违约如何计算赔偿。

        在合同中,买卖合同违约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买卖合同中,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常见的就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等。买卖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若出现违约情形,那么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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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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