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黄冈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故意伤害认定 金融合同 刑事会见 盗窃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黄冈律师
      • 律师信息

      • 黄冈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一下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定罪?
      • 请问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会怎么处罚呢?
      • 请问安全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 请问一般办理监护公证多少钱?
      • 请问高空抛物责任规则是怎样的?
      • 请问公共安全存在原因有哪些?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 妇幼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有侦查权吗
      • 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合同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有侦查权吗

        发布时间:2021-08-27 10:35:31来源:黄冈律师(https://www.00086.net/0713)

        网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有侦查权吗?

        律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侦查权了,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期间, 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的,也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公安机关侦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可能一直延续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移交审查起诉就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已经正式结束了,如果公安机关收集的这些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证明有罪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黄冈律师

        文章来源:黄冈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713/index.php?id=29027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713/index.php?id=29027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刑事案件的犯人判刑前会通知家属开庭吗?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黄冈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黄冈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