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西双版纳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法规 征地法规 交通调解 商事非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西双版纳律师
      • 律师信息

      • 西双版纳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能够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嘛?
      • 请问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吗?
      • 请问耕地休养生息,粮食生产还有保障吗?
      • 请问土地因撂荒被收回,能要回来吗?
      • 请问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确权的进展如何?
      • 请问农民对土地确权常见误解有哪几种?
      • 请问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 请问如何解决土地确权时的“定界”难题
      • 请问如何合法的将农业用地改变成建设用地?
      • 请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如何补偿?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征地法规

        请问土地确权工作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发布时间:2021-07-19 11:38:15来源:西双版纳律师(https://www.00086.net/0691)

        网友:请问土地确权工作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律师: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4006161690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西双版纳律师

        文章来源:西双版纳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691/index.php?id=30004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691/index.php?id=30004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不动产相邻关系特征是什么?
      • 请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渐进逻辑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西双版纳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西双版纳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