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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征收土地政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07 15:23:42来源:西双版纳律师(https://www.00086.net/0691)

        中国征收土地政策是什么?

        我国征收土地政策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行征收程序。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首先进行征收土地要获得当地的居民进行同意,否则当地政府和相关的企业都无权对征地居民进行强行拆迁,如果进行强行拆迁则是其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都要受到相关处罚。其次对于征收土地的居民来说,一定要对其进行相关补偿,补偿的金额必须要符合相关实际内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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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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