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西双版纳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法规 征地法规 交通调解 商事非诉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西双版纳律师
      • 律师信息

      • 西双版纳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能够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嘛?
      • 请问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吗?
      • 请问耕地休养生息,粮食生产还有保障吗?
      • 请问土地因撂荒被收回,能要回来吗?
      • 请问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确权的进展如何?
      • 请问农民对土地确权常见误解有哪几种?
      • 请问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 请问如何解决土地确权时的“定界”难题
      • 请问如何合法的将农业用地改变成建设用地?
      • 请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如何补偿?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征地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9 11:16:27来源:西双版纳律师(https://www.00086.net/0691)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哪些?

        1、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实现?

        1、整合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成立由专人专职负责政务公开平台,统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微博微信运作维护、舆情观测与应对在内的各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互动回应、舆情处置等分工合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基本要素、设置要求及信息公开方式。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同时,要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充实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各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要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要做到事前决策,事中执行和事后结果全流程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

        3、改进政务信息公开方式。行政机关需要养成主动发声习惯,在做好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主阵地同时,要养成用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方式主动对外发声的习惯。实行政策制定与政策解读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参与政务公开机制。建立健全政务舆情主动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建立疑难、重大、复杂申请信息公开会商机制,遇到难以处理的申请,应邀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参与论证,提升答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要充分运用现代传播手段,使用更加通俗的语言,让政务信息公开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少用官话套话发布信息,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并不单纯的针对政府部门,其实,学校,医院,还有银监会,证监会等这些都并不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可是,很多国家企事业单位相较于行政单位来说,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才更加接地气一些。规范完善并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西双版纳律师

        文章来源:西双版纳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691/index.php?id=16236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691/index.php?id=16236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怎样写?
      • 农村自建房拆迁补助是怎么计算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西双版纳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西双版纳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