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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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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2 10:21:44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2808com)
网友:请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律师:清算是为了了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分配财产。
法定分配顺序应当是: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仍有剩余财产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组织的产生。
1、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2、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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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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