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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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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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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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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先由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04 09:35:29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2808com)

        网友:请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先由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起诉?

        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大多选择报警处理,接到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和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责任,接下来就可能存在赔偿问题。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先由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起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先由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起诉?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书面调解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

        2、对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3、对交通事故因伤致残的,调解从定残之日起算;

        4、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9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倘若在调解期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调解也终止。因此,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交通事故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否调解是由自己决定的,并且调解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申请进行的,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的行为,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的话,当事人是可直接提起诉讼的,诉讼相对来说程序更加正规,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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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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