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纠纷 贷款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有没有二八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20 09:50:08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2808com)

        免费法律咨询:交通事故责任有没有二八分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责任有没有二八分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有二八分的情形,不过要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决定事故各方应承但的责任,如果交警认定结果是一个80%,一个20%,就可以二八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任何已经被他人报警,交通管理部门职员介入的交通安全事故,需要由处理该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任何涉案人员,都需要根据该责任认定书来承担相关的民事、刑事责任。若是已经协商和解处置了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可以得到减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62808com/index.php?id=28497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62808com/index.php?id=28497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次要责任会被判刑吗?
      • 免费法律咨询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效诉讼期限是多久?: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贵阳交通事故辩护律师|贵阳知名民事律师|贵阳金牌民事律师|贵阳高利贷律师|贵阳贷款纠纷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