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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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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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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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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死亡全责会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28 10:36:00来源:贵阳金牌律师|贵阳十佳律师|贵阳资深律师|贵阳交通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62808com)

        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死亡全责会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死亡全责会如何处理?

        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并予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驾驶车辆时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驾驶,当公民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也是由造成事故的过错方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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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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