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承包常识
发布时间:2021-08-09 13:44:30来源:龙岩律师(https://www.00086.net/0597)
网友:请问农用地转用审批:谁有审批权?
律师: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的土地时,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制度。这是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的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具体包括:(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4006161690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