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龙岩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买卖合同 交通诉讼 民商事 承包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龙岩律师
      • 律师信息

      • 龙岩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哪些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吗?
      • 请问商贷转公积金贷有哪些要求或条件吗?
      • 请问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
      • 请问交通事故处理几日内可以申诉?
      • 请问没交土地出让金的房子能买吗?
      • 请问一下太原买房限购政策规定是什么?
      • 请问太原买房限购政策?
      • 请问已经办理的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 请问合同违约条款怎么约定,约定后能反悔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包常识

        办公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3-01-04 14:50:16来源:龙岩律师(https://www.00086.net/0597)

        一、办公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有哪些?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有关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涉及到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基于实际的土地类型而定的,不是的土地使用类型所认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龙岩律师

        文章来源:龙岩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97/index.php?id=27337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97/index.php?id=27337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盖厂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 免费法律咨询农村耕地土地使用证是怎么办理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龙岩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龙岩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