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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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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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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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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3-04-21 11:45:05来源:沈阳著名律师|沈阳出名律师|沈阳哪的律师好|沈阳著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058112com)

        一、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吗?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 预备犯罪有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预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中止的主观意识,并且被其他的公民发现其正在为犯罪行为的落实而做准备,是可以到司法机关举报的,已经核实,由于犯罪行为并没有落到实处,故此即使此预备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罚,处罚也会比犯罪既遂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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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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