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肇事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21 10:38:16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车祸致人重伤要怎样处理?
律师:根据第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某些问题中的应用法律的审判刑事案件参与交通事故”规定,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不止一个人全部或主要负责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交通事故定罪和处罚:(1)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由安全装置不完善或者安全装置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照机动车辆或者报废的;(5)严重超载驾驶;(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制裁的。公安机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重伤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应该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工本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死亡还包括死亡赔偿金、扶养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结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一些涉及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参与交通事故”第二条(2)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的一个或多个人员全部或主要负责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和处罚:(1)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由安全装置不完善或者安全装置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四)明知是无证驾驶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行驶。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212com/index.php?id=29992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