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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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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09:50:14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怎么处理?
律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责任确定事故双方是否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根据第70条,第二款的“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事实上,路上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如果导致没有争议,他们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谈判和处理损害赔偿本身;没有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值班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3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基本事实清楚,应当撤离现场,协商处理。由此可见,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强调,并非所有事故都必须由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只要没有协议无效的情况,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
法律依据:第70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如果路上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当事人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如果他们没有争议的事实和原因;未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向值班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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