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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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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0:08:44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具有非法占有公款挪作他用的目的。但其主观上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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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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