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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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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0:11:13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交通事故事后报警怎么样处理?
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要求警方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按照第十六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并在3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能核实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可以叫警察。但是由于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一般很难划分责任,除非你在现场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照片和视频记录。一旦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不能确定,导致不能确定的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当事人和通知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在事故现场被拆除后,当事人还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告,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6条所定之案卷内容应予记载,并应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后,应当受理案件登记表的编制;对不能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67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第67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不能确定和的原因不能确定的,应当出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声明,将审查、调解和民事诉讼的地点、当事人和调查事实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调解和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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