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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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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0:15:28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所作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下面就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里的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如何认定? 认定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后,按照何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们认为,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标准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为依据,确定一个系数标准,比如一级伤残按100%予以计算,十级伤残按10%予以计算,依此类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实务中,对于成年的被扶养人,如何确定其劳动能力的丧否亦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国家确定退休年龄要考虑许多因素,但一个重要因素应当是劳动能力丧失与否。因此,原则上应当参照劳动部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作为成年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养人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却身体有病或有残疾,关于劳动能力的确定,应当通过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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