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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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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26:38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被告?
律师: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损失。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合法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权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直接要求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被害人的请求权是合法的,是由上述两项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因此,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
当受害人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责任实际上是造成事故的机动车方的责任(即赔偿责任)。辩护权的行使也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增加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责任的规定如下:(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司机或行人有过错。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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