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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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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7 16:33:19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请问体现医疗过失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律师: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一、医疗机构的过失主要体现有下列一些情形:
1、医疗机构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建全;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2、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3、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二、医务人员的过失主要体现有下列一些情形:
1、误诊,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导致,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误诊的因素。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对病史采集、患者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4、撤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6、擅自做无指征或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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