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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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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6 11:31:08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网友:计算停运损失注意什么?
律师:1、交警扣押期间不计入停运损失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对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予以赔偿。但交警部门因检验、鉴定等需要,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系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扣押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停运是否赔偿停运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没有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说明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前提与对象均无错误,不必承担因查封停运造成的停运损失。在此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其他财产代替查封对象,避免查封造成的停运损失。但若申请人诉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被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但已不是赔偿停运损失的法律关系。
3、报废车辆不得主张停运损失
根据上述赔偿法律依据,只是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但如果被损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条件,也就没有修复必要,不存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至于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否重置营运车辆,何时购置营运车辆,均不以侵权人的意志为转移,由此造成的“停运损失”,均不是法律支持的停运损失。这好象对营运车辆所有人并不公平,但目前实务中就是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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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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