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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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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0 19:48:26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一、涉外交通事故有什么处理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国际条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涉外交通事件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不允许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事情发生。
2、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
由于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涉及中国人而且涉及外国人,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侵权损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且本国人与外国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该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权利进行平等维护。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尽管不受刑事、行政、民事的管辖,但是在民事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
3、有理、有利、有节
有理,是指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结论和意见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符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有利,是指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要有利于国家对外关系、对外政策的需要,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交通事故处理管辖地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发生涉外交通事故,处理要谨慎,不得损害各方的正当利益。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事故,要遵守事故各方平等、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及有理有节等原则。发生事故的交警部门有管辖权,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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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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