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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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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关于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03-18 12:15:31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法律上关于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过错责任来进行责任的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二、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非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医疗事故一旦发生的话,那么后续的一些纠纷是非常的复杂的,因为我们国家本来医患关系就非常的紧张,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必须要根据法律严格的划分医疗事故当中的责任比例,这样的话在赔偿问题的话也比较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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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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