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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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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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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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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11 16:14:39来源:黔西南州交通肇事罪律师|黔西南州故意伤害律师|黔西南交通肇事逃逸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212com)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

        二、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出于过失,通常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给就诊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疗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的话,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对待处理。而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可以区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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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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