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赵磊律师
    13940410206
    首页 律师介绍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刑事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
      • 律师信息

      •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
        赵磊律师

        手机:13940410206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Q Q: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13940410206
    • 当前位置:首页 >> 无罪辩护

        请问律师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27 09:57:24来源: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81com)

        网友:请问律师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律师:一、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3、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二、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建立辩护主旨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从证据中提炼总结出符合辩护焦点的证据,并据此向公诉人挑战,将辩论焦点以阐述辩护主题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争论,这样就使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人最有把握的轨道。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4041020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181com/index.php?id=29937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5181com/index.php?id=29937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请问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再审律师|沈阳会见律师|沈阳刑事拘留律师|沈阳找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刑事诉讼律师|沈阳本地刑事律师|沈阳打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404102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