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合肥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撰写 离婚案件 故意伤害罪 拆迁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合肥律师
      • 律师信息

      • 合肥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在国外结婚,可以在国内离婚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对方是外国人,我们在国内领的证,他回国后联系不上了,我怎么离婚?烟台刑事律师
      • 婚后女方生了一个孩子,我杯疑孩子不是自己的,离婚时我该怎么举证?烟台刑事律师
      • 婚后我和男方及其父亲成立了一家公司,男方私自把公司经营收入转入其父亲名下,我们要离婚了,我该怎么办?
      •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厦门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讲解离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 卖掉婚前房子换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妇女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 离婚时,女方生活有困难的,可否要求男方提供帮助?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故意伤害罪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21-08-25 17:21:07来源:合肥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

        网友: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律师:紧急避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合肥律师

        文章来源:合肥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51/index.php?id=29188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51/index.php?id=29188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什么不同?
      • 国家赔偿如何分类?: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合肥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合肥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