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烟台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法规 人身损害 融资顾问 治安管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烟台律师
      • 律师信息

      • 烟台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因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治安管理

        请问聚众打架怎么算主犯从犯?

        发布时间:2021-07-16 15:03:12来源:烟台律师(https://www.00086.net/0535)

        网友:请问聚众打架怎么算主犯从犯?

        律师: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第26条只是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规定为主犯,而未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事实上,我们很清楚的是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对首要分子范围的界定,不是对主犯认定标准,因此以97条作为标准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是不准确的,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是否为主犯的标准比较科学。

        那么,其他积极参加者中能否区分主犯从犯,这就首先要准确把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打架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聚众打架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打架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打架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打架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打架行为的人。对那些主观上被动消极、态度一般的参加者,则不能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论。

        聚众打架罪中不存在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打架,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打架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聚众打架共同犯罪人中,不存在胁从犯。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烟台律师

        文章来源:烟台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535/index.php?id=30014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535/index.php?id=30014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违反“禁渔令“将面临哪些处罚?
      • 因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烟台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烟台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