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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最新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8-31 11:23:03来源:巴彦淖尔律师(https://www.00086.net/0478)

        网友:公安机关最新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标准是能够确定违法主体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并非是所有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刑事案件,受理该案件的职员,都会做出立案侦查处理。若是公安机关的职员,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了解该犯罪案件的基本信息之后,发现并不满足既定的立案标准,就不能通过立案的方式来处理此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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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巴彦淖尔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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