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巴彦淖尔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务法规 自由法规 人身攻击 受理范围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巴彦淖尔律师
      • 律师信息

      • 巴彦淖尔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什么是荣誉权? 妇女的荣誉权遭到侵害后,有权对侵权人提出什么要求?
      • 什么是名誉权? 妇女的名誉权遭到侵害后,有权对侵权人提出什么要求?
      • 请问一下理财公司不给钱怎么办?
      • 请问公司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 请问保险公司诉讼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 请问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
      • 请问股东属于在职原告吗?
      • 如何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 请问一下谁承担动物侵权赔偿责任谁承担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 请问动物疫病预防措施有哪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受理范围

        被骗2500元立案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1-08-31 11:41:40来源:巴彦淖尔律师(https://www.00086.net/0478)

        网友:被骗2500元立案有用吗

        律师:被骗2500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报警是有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可以帮助受害人追回损失,同时可以依法对诈骗分子进行严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怎样处罚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属于诈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的抓捕案件的违法人员。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犯罪人员的犯罪导致他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挥霍财物、诈骗法人或个人的救援物资、使用诈骗金钱进行违法行为的,应该加大对违法人员的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巴彦淖尔律师

        文章来源:巴彦淖尔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478/index.php?id=28825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478/index.php?id=28825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公安撤案后再立案的条件怎样规定的
      • 丢东西报警做了笔录算立案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巴彦淖尔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巴彦淖尔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