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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裁决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3-12 10:44:48来源:巴彦淖尔律师(https://www.00086.net/0478)

        拒不执行裁决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裁决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裁决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去法院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受理,如被告人有履行义务及能力,但是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立案的标准。从具体表现看,拒不执行裁决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不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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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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