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乌兰察布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撰写 拆迁常识 商事非诉 刑事责任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乌兰察布律师
      • 律师信息

      • 乌兰察布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请问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 请问环境保护对象有哪些?
      • 请问环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罪名有哪些?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 请问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事非诉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4 10:33:15来源:乌兰察布律师(https://www.00086.net/0474)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他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以实现的制度。

        法律咨询: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的咨询

        律师回答:

        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法律、法规仅赋予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强制执行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行政机关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以上就是握法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带给你帮助。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乌兰察布律师

        文章来源:乌兰察布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474/index.php?id=2333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474/index.php?id=2333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商事和民事留置权的不同点在哪?
      •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多久: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乌兰察布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乌兰察布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