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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27 11:16:14来源:呼伦贝尔律师(https://www.00086.net/0470)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

          王某与李某(女)结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在王某户口所在地甲村,李某也在甲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但李某仍居住在甲村。但发包方却以李某已离婚,不是甲村人为由,要求收回李某手中的承包地。发包方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离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发包方收回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违反该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发包方在以下情形下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3)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士地承包经营权:(4)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7)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因此,农村妇女应该熟知这些规定,以在发包方侵害自身权益时清楚辨析,并及时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

        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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