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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用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12-23 15:59:04来源:白山律师(https://www.00086.net/0439)

        一、行政征用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征地的批准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征地范围、期限等;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二、行政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行政征用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行政征用基本上都是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在征用公民财产的时候不是无偿的,尽管土地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地上附着物就有可能会被拆迁,对此政府部门都会进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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