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朝阳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消费维权 工程建筑 股权合同 火灾事故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朝阳律师
      • 律师信息

      • 朝阳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感觉买到了假烟,请问假烟打12313有用吗?
      • 请问怎么去工商局投诉?
      • 请问拖欠工程款起诉费用是多少?
      • 请问共享汽车还车后,车辆违章算谁的?
      • 请问预付式消费遇上疫情该怎么办?
      • 请问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 请问工程劳务欠款起诉时限为多长时间?
      •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的对策有哪些?
      • 请问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请问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 ?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维权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分级

        发布时间:2021-08-19 14:35:12来源:朝阳律师(https://www.00086.net/0421)

        网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分级:

        律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江苏省卫生厅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

        一、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四、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省卫生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朝阳律师

        文章来源:朝阳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421/index.php?id=29247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421/index.php?id=29247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如何避免食品安全事故
      • 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朝阳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朝阳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