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朝阳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消费维权 工程建筑 股权合同 火灾事故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朝阳律师
      • 律师信息

      • 朝阳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感觉买到了假烟,请问假烟打12313有用吗?
      • 请问怎么去工商局投诉?
      • 请问拖欠工程款起诉费用是多少?
      • 请问共享汽车还车后,车辆违章算谁的?
      • 请问预付式消费遇上疫情该怎么办?
      • 请问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 请问工程劳务欠款起诉时限为多长时间?
      •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的对策有哪些?
      • 请问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请问工程欠款纠纷怎么处理 ?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维权

        请问关于价格欺诈执法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11-18 14:30:58来源:朝阳律师(https://www.00086.net/0421)

        网友:请问关于价格欺诈执法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价格欺诈执法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关于价格欺诈执法主体的认定是根据《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市场价格管理部门,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网友: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律师: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我们国家对于消费者来说价格欺诈这种情况坚决是不能够存在的,否则不仅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对消费者本人也是非常的不公平。发现价格欺诈的行为,就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朝阳律师

        文章来源:朝阳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421/index.php?id=28268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421/index.php?id=28268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哪些?
      • 请问过期食品人身损失怎么赔偿: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朝阳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朝阳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