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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发布时间:2023-03-22 15:57:00来源:朝阳律师(https://www.00086.net/0421)

        在线律师咨询: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一、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

        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违约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规定的,那么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就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进行规定,那么违约金最高不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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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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