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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9 16:40:58来源:鹤壁律师(https://www.00086.net/0392)
网友:蓝翔侵犯主播肖像权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律师:蓝翔侵犯主播肖像权?近日蓝翔因为侵犯某主播肖像权问题被罚款17万元,后蓝翔学校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一、事件详情:
山东蓝翔技师学院(原名: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因在其相关专业网站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擅用电竞选手、知名主播韩某某的肖像拼接图片,并配以文字内容,宣传其设立专业和招生事宜,一审被判构成对韩某某肖像权的侵犯。
蓝翔学院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原告代理律师事务所消息,2017年11月,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着标题为《学习......哪家强?山东蓝翔......》《蓝翔技校开招......学生,看名师资料尴尬癌都犯了》的文章,文章中含有利用韩某某肖像制作而成的广告。
该广告图源于山东蓝翔技师学院相关专业的官网,系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许可擅自制作并发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某某随即将蓝翔学校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蓝翔学校构成侵权,故判令:被告蓝翔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持续72小时,并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蓝翔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之侵权责任构成,不必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要件。只要符合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将他人之肖像,公布、陈列或者复制者,皆构成对肖像权侵害。
蓝翔学校未经韩某某同意,擅自使用韩某某肖像作为专业招生广告,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从而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蓝翔学校利用韩某某肖像做广告的目的在于提升专业的知名度和招生数量,亦应当认定为属于营利性行为。
法院宣判后,该主播工作室微博发布博文:“两年的诉讼之路,一方面想为自己争口气,另一方面也希望给同行们开辟一条维权之路。望所有努力的人都能被尊重。”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上面就是有关“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解答,对于肖像权这一块,我们国家的法律还在完善之中,因此保护的可能还不够全面。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加强自身对这方面的注意,一旦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的,最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握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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