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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16 09:50:17来源:商丘律师(https://www.00086.net/0370)

          网友: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

          (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

          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虽然因局麻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为少见,但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应用毒性高的局麻药手、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有时也可以发生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

          输异型血引起致使性溶血反应,多见于血型检验和交叉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也有化验、血库人员因工作制度不严,采血时粗心,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均可引起死亡。输液量大、速度快了可引起左心衰竭合并肺水肿而引起死亡或其严重后果。

          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

          医疗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

          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

          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至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

          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经尸体解剖证实临床误诊者颇多。但误诊不能一律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有的病例即使高明直至病人死亡也难以确切论断。但有些医生由于工作马虎,粗枝大叶,本应正确诊断的却诊断错误,或自己经验不足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即不会诊,又不及时转院以致贻诊断治疗,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网友: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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