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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醉驾180缓刑是否适用,都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8 12:56:44来源:商丘律师(https://www.00086.net/0370)

        太仓律师醉驾180缓刑是否适用,都有哪些规定?

        一、醉驾180缓刑是否适用,有哪些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相关的醉驾人员是否适用缓刑的,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相关的办理。我国的相关公诉案件是由我国的检察院进行,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文,聘请相关的律师。进行相关的办理,合理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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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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