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衡水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消费维权 不当竞争 借款合同 公司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衡水律师
      • 律师信息

      • 衡水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感觉买到了假烟,请问假烟打12313有用吗?
      • 请问怎么去工商局投诉?
      • 如果我要买二手车要交税吗,要交什么税?
      • 如果要分批交付标的物合同怎么规定?
      • 请问二手车上牌流程具体步骤有哪些呢?
      • 请问如何防范商务合同诈骗?
      • 请问法律层面中互易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 请问意向性合同模版的格式是怎样的?
      • 请问一下厂房转让合同简单版协议书要怎么写?
      • 请问公司中的合同订立?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维权

        请问过期食品人身损失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1-08-19 14:43:06来源:衡水律师(https://www.00086.net/0318)

        网友:请问过期食品人身损失怎么赔偿

        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食品过期索赔怎么索赔

        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

        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即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自然难辞其咎,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要10倍的赔偿金。

        买到过期食品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

        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户退货或者更换。

        食品安全法中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衡水律师

        文章来源:衡水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0318/index.php?id=29246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0318/index.php?id=29246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关于价格欺诈执法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 专业医疗损害赔偿,需要进行鉴定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衡水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衡水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