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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5-04-21 09:21:37来源:衡水律师(https://www.00086.net/0318)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朱XX的委托,指派袁XX律师担任其与尹XX、中山市XX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没有争议的几个事实

        1、受害人晋XX因热水器漏电触电身亡的事实

        2014年4月6日,晋XX在原告位于洛阳市XX有限公司的仓库卫生间内使用XX牌热水器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触电死亡,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情况说明及120出诊记录为证。

        2、本案原告赔偿受害人晋XX60万的事实

        晋XX死亡后,经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于2014年4 月 日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共赔偿晋XX家属60万元,原告已依约履行。

        3、涉案热水器系从被告尹XX处购买的中山市XX有限公司生产的

        通过录音可知,XX牌热水器系从被告尹XX处购买,该热水器生产厂家为中山市XX有限公司。

        4、涉案的XX热水器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经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XX有限公司对涉案XX牌热水器作出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认定,“现状态下,被鉴定的XX牌热水器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60万元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失、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系其他用电设备导致晋XX死亡的情况下,可推定晋XX的死亡系电热水器漏电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产品质量认证书不足以证明生产者对晋XX的死亡没有责任。

        原告购买的XX牌电热开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导致晋XX触电死亡。晋XX死亡后,原告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共赔偿晋XX家属60万元。因晋XX遭受的人身损害为XX牌电热开水器漏电所致,故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

        代理人:XXX

        201X年XX月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产品质量如果出现了纠纷,那么违法者必定就会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而作为被告也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因此,在写代理词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格式来进行书写,确保里面的条款真实有效,从而更好的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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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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